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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3-19 14:42
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 2007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但相当长时间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才逐步开展。随着我国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2013年“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发布后,鉴别工作案例迅速增多。在完善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方面,应该如何着手呢?
一、建立完善的名录动态修订工作机制。
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名录,2008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两次重大修订。从《名录》修订的历程上看,2008版主要完成了总体框架和名录认定的总体原则的制定,2016版主要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开展修订,同时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名录修订方法,并补充了豁免管理机制。2019年,针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新形势,生态环境部又启动了名录修订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名录体系,总体上我国名录基本上已经从制修订阶段转化成名录的维护和完善阶段。但目前名录修订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系统持续的基础研究薄弱,难以支撑名录的维护和完善;工作机制的缺乏难以保障《名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为此,在名录修订工作中,应建立完善的名录动态修订工作机制。名录的修订过程应包括:意见征集—评估论证—修订意见发布—后评估过程。常态化的修订工作机制应为过程滚动实施的过程。意见征集可以按周期性征集与日常收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并建立意见库。评估论证是对修订意见进行核实或科学论证的过程。
主管部门可以就意见库中影响重大、急需解决的问题委托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和充分论证,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作为名录修订的技术依据。采用以上滚动修订的工作机制,可以保证急需的修订意见得到及时颁布,同时确保修订内容的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二、完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标准体系。
199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制定了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1996)三项鉴别标准以及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2007年对以上三项鉴别标准进行修订,同时新增制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易燃性(GB 5085.4-2007)、反应性(GB 5085.5-2007)和毒性物质含量(GB 5085.6-2007)四项鉴别标准,并配套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对鉴别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做出规定。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由于鉴别技术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标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鉴别需求,具体包括:
鉴别程序和判断规则有待优化。例如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中未充分利用理论分析作用,导致鉴别工作中过度检测。现有的处理后判定规则不利于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混合原则在执法中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且无形中增加废物的处理量和处置成本等。
鉴别指标有待完善。例如抗生素、激素等存在较大人体健康风险的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标准限值。易燃性、反应性鉴别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等。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要求需要细化完善。例如份样数未考虑固体废物的产生特征,部分鉴别项目采样对象不明确,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鉴别缺少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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